IX. 在租期完結前以通知方式終止租賃(沒有違約)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業主或租客違反雙方約定的重要條款時(例如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業主非法進入有關物業)業主或租客可沒收或終止租賃,否則雙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不過,假如租約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即任何一方可以在租期內提前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則提前終止租賃亦有可能。 業主的立場:1 租客的立場: 2, 3, 4 1. 我以三年租期把物業租出,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上升。我可否與租客終止現有的租賃,以便把物業以更高租金出租? 2. 我最近與業主簽訂了租約,但在搬入之前,業主說他不想出租給我了。業主終止了租約,並拒絕讓我入住。我認為租約的條款對我來說是上算的交易,我亦很喜歡這個物業。儘管業主已違約,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強迫業主以最初的條款將物業出租給我? 3.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調。我可否終止現有的租賃,以另覓較便宜的物業租用? 4.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結果,我在裝修和購買適合物業尺寸和佈局的家具上花了相當多的錢。然而,業主依賴中斷租期條款,在第二年開始時向我發出遷出通知書。與此同時,業主威脅我,如果我想留下來,我必須在剩餘的租期內支付額外的租金,否則我必須自費將物業恢復原狀。這是否公平?我可以向業主申索賠償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Termination of tenancies by notice before expiration (without breach)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