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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簡樸房規管

 

a. 概覽及目的
簡樸房條例》(第658章)就住宅樓宇內的分間單,或綜合用途樓宇的住宅部分內的分間單位,以供居住而出租,訂立一套規管制度。在「簡樸房」規管制度下,住宅樓宇內的分間單位必須符合一系列最低居住環境標準,並在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之前取得「簡樸房」認證。此舉旨在確保分間單位能提供安全、衞生及合理的居住環境。

 

b. 適用範圍

「簡樸房」規管制度在以下情況適用:

 

  1. 位於住宅樓宇的單位,或綜合用途樓宇的住宅部分內的單位,使用磚牆、金屬板、木板、間隔趟門、高身間隔櫃或其他類似間隔裝置/物料作出分間(或再分間);及
  2. 該新間隔佈局與經批准建築圖則所顯示的原有佈局不同;及
  3. 該分間造成兩個或以上完全或大致上封閉的區域,而每個區域均擬分別出租作住宅用途。

 

「簡樸房」規管制度不適用於以下處所:

  1. 《簡樸房條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處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賓館、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以及其他類似的處所等;及

 

  1. 位於綜合用途建築物的非住用部份、商業大廈、工業大廈、非法構築物(包括寮屋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成並位於天台、平台、後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內的任何單位

 

c. 「簡樸房」的最低標準
要取得「簡樸房」認證,分間單位必須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這些最低標準包括(但不限於):

 

  1. 內部樓面面積最少為 ,以及樓底高度最少為 (由地面至天花);並且由地面至任何橫樑底的淨高度最少為
  2. 具備足夠的消防安全及結構安全措施,包括符合旨在防止樓宇超重負荷的相關規定
  3. 設有獨立廁所,並符合訂明的衞生標準
  4. 於廁所以外的位置設有供水點及洗滌盆
  5. 提供合適的照明及通風
  6. 設有獨立水錶及電錶

 

d. 生效日期及實施階段
《條例》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 — 2026年3月1日
《簡樸房條例》開始生效,但關於分間單位非法出租罪行的條文(第8條)除外。

 

(i) 現有分間單位

為現有分間單位推出為期12個月的登記制度(至2027年2月28日止)。只要樓宇單位在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間有至少一張有效的分間單位租賃,便符合資格進行登記。

 

業主須在登記期內提出登記申請,以取得為期36個月的寬限期(由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在寬限期內可進行所需的改建工程,並提交「簡樸房」認證申請。

 

(ii) 新分間單位

凡於2026年3月1日後新出現的分間單位,在出租前必須獲認證為「簡樸房」方可出租。

 

「簡樸房」認證制度同日啟動,接受符合最低居住環境標準的分間單位提交申請。有效的「簡樸房」認證有效期為5年。

 

第二階段 — 2027年3月1日
關於分間單位非法出租罪行的條文(第8條)開始生效。任何人在沒有有效寬限期登記或有效「簡樸房」認證的情況下出租分間單位,即屬犯罪並須負刑事法律責任。

 

e. 刑事罰則

凡在沒有有效寬限期登記或有效「簡樸房」認證的情況下出租分間單位的人,即屬犯罪。非法出租分間單位,最高刑事罰則為罰款300,000元及監禁 3 年。如該罪行屬持續罪行,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加罰款20,000元。

 

寬限期屆滿前緊接的六個月(即由2029年9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為「倒數期」。在倒數期內,任何人不得就已登記單位內未獲有效「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簽訂新的租約。任何人如仍然這樣做,即屬犯罪,並須承擔與上文所述相同的刑事責任。

 

居於該等未獲認證分間單位的租客,並不會因租住該等單位而負上刑事法律責任。

 

f. 終止租賃

房屋局局長如信納某分間單位正被違法出租,可藉終止通知書,指示相關住宅租賃終止。

 

g. 法定賠償
如房屋局局長因該分間單位屬非法出租而命令終止租約,租客可向營運人追討賠償,作為民事債項提出申索。租客可追討的最高金額,以以下兩者中較低者為準:

  • 3個月租金;或
  • 租約餘下租期的總租金。

 

例如,若租客的月租為港幣5,000元,而租約尚餘6個月,他可索取的最高金額為15,000元(即3個月租金)。如租約只剩2個月,他可索取10,000元,因該金額少於3個月的租金。

 

然而,取得該項賠償並不妨礙租客按照普通法向營運人提出進一步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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