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繳付租金
租客一方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責任是在到期日準時向業主繳交租金。
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須在到期日即繳交租金,同時亦有隱含條件假若有租金沒有在到期日的15天內繳交以致違反該承諾即業主可沒收租賃權。
租金在何時繳交正常情況下在租約中會有所訂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約期第一天預先繳交。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租客一方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責任是在到期日準時向業主繳交租金。
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須在到期日即繳交租金,同時亦有隱含條件假若有租金沒有在到期日的15天內繳交以致違反該承諾即業主可沒收租賃權。
租金在何時繳交正常情況下在租約中會有所訂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約期第一天預先繳交。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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