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繳付租金 租客一方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責任是在到期日準時向業主繳交租金。 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須在到期日即繳交租金,同時亦有隱含條件假若有租金沒有在到期日的15天內繳交以致違反該承諾即業主可沒收租賃權。 租金在何時繳交正常情況下在租約中會有所訂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約期第一天預先繳交。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1. 如果業主沒有履行其維修責任, 租客可否扣起一部份租金? 2.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有責任作維修,但拒絕這樣做。我花了 $500 更換新的水龍頭。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 Payment of rent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