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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是工業單位的租客。我和業主在簽訂租約時的共識是我會租用該物業做住宅用途。業主後來將我逐出該物業。我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執行有關租約及追討補償嗎?

訂立這樣的租賃安排並不明智而且風險很大,尤其是對租客而言。

 

假定租約中訂明相關物業只可作工業用途。不難想像當爭議出現時,業主會有很大誘因否認曾經存在聲稱准許物業用作住宅用途的共識。如果在證據上租客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共識,那麼租客而非業主表面看來就是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一方,而當然難以取得任何補償。

 

即使租客能夠確立起初跟業主有上述共識,也令人十分懷疑究竟法院會否強制執行有違物業用途限制的租賃協議。

 

另外,業主和租客准許單位用作非工業用途,其實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當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時,雙方都有可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