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在香港另一個常見問題是租約沒有明確規定在租賃終止或到期時將物業交回業主的物業狀況。租客是否有責任及有多少責任承擔將物業恢復到「原始」狀態的開支,這通想引起業主與租客之間的訴訟。

 

一般而言,租客沒有責任將物業「改善」至比租賃開始時更好狀態的程度。此外,物業可能因老化和正常使用而導致的正常損耗是可以預計的,業主在交收時可能必須合理接受這些正常損耗。

 

租約通常會列出租客應在物業交還時交還合理狀態的「業主室內固定裝置」或其折舊後相等價值的更換品(例如空調,電器/烹飪/加熱器具、沐浴和衛生設施,內置壁櫥,門窗等)。

 

對於租客在物業內進行的裝修,交還時業主是否願意接受帶有此裝修的物業是一件更為複雜的事情,因為裝修通常是個人喜好的問題。

 

對於商業樓宇,租約通常包括明確要求在「空殼」狀態下交還物業,至令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即拆除所有固定裝置,包括電器/排水設備、天花板、地面層、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以及只留下灰泥/混凝土表層)。

 

關於甚麼構成「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是沒有明確的指標(這表示相當主觀和任意的標準)。對於租客來說,交付「空殼」的責任往往是繁重而昂貴的。租客必須提前搬遷,以便有足夠的時間進行修復工程。

 

實際上,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雙方最好在物業交收時檢查物業及以書面確認物業交還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