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我最近與業主簽訂了租約,但在搬入之前,業主說他不想出租給我了。業主終止了租約,並拒絕讓我入住。我認為租約的條款對我來說是上算的交易,我亦很喜歡這個物業。儘管業主已違約,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強迫業主以最初的條款將物業出租給我?

假設業主不當地終止租約而違約(如下文進一步說明,即沒有任何「中斷租期條款」),租客可能有機會立即向法庭申請「強制履行」的補救措施,命令業主遵守租約的條款(而不是支付賠償金),原因是每個物業都是獨一無二的,並且議價交易損失而判給的賠償金(或其他類型的補償)是不足夠的。若強制履行的命令發出,業主需要將物業出租予租客。

 

但是,「強制履行」性質上是酌情行使和衡平法(而不是當然權利)的補救措施。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不被說服市場上沒有合適的替代物業(特別是大型地產項目的住宅物業)。法庭也可能擔心,它可能無法多年不斷針對業主進行監督並持續執行簽訂的租約。如果業主已將物業向其他人出售,則可能還涉及第三方權利,法庭可能拒絕命令「強制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能只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以補償他/她在金錢方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