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怎樣計算終止租賃時的通知期?如果通知期訂明為一個月,是從通知日起計算嗎?還是從下一個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通知期如何計算是基於租約的條款。
如租約有指定租期而沒有中斷租期條款,則不論業主或租客均無權提出提早終止租約。租期會隨時間流逝自動終結。雙方無須作出任何通知。
如果租約含有中斷租期條款准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發出通知提早結束租約,通知日在正常情況下不會計算在通知期之內。
在每年租賃的情況,普通法原則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最少半年通知便可以在一年期屆滿時終止租約。
至於其他定期租賃,即每週、每月或每季租賃,一般原則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通知期為等同於一整個周期。
除雙方表明相反意圖外,解除租約通知必須是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須按香港法例《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第62條所訂的規格及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