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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 分間單位與租務管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於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

 

一般而言,業主與租客可自由商議及訂立新租或續租處所的租約。是項修例規管分間單位租賃這一特定範疇,對租賃雙方施加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他類型的租賃則不受影響。

 

租務管制在香港歷史上並非首次,《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終止了以往賦予住宅租客以市值租金續租的法定權利。該項修訂於2004年7月9日生效,在當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租約,其終結須:

  • 根據租約條款或租賃雙方同意;
  • 在沒有約束條款或雙方協議的情況下,固定租期租約會在租期結束時完結,而定期租約則可由執行根據普通法原則確立的通知期而終止。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修訂條例對業主與租客,均帶來重要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