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租約可能會包含一項條款,指明出租物業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或作法律/規例允許的用途)。租客把住宅物業用作商舖可能違反該條款。
為了支持擬提出之申索,業主應先取得違約的證據/證明(例如拍攝照片),方可採取進一步行動。有時可能很難從物業管理處獲取證據(例如閉路電視記錄)或要求管理員/鄰居在法庭上提供證據。
就物業是否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的問題或爭議,業主或租客均可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處所主要用途證明書」。假若有關爭議已交由法庭處理,應使用表格 TR4作出有關申請。假若並未將有關個案呈上法庭,則應使用表格TR4D,並繳付3,850元申請費。雖然該證明書所提供的答案並非絕對不可推翻,但對法庭也有很強的參考作用。
欲知更多有關上述證明書的事宜,請聯絡差餉物業估價署(電話:2152 0111或2150 8229)。
業主亦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不過,這都是技術性質的文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可能不易閱讀和正確理解。
對於多層大廈的業主來說,業主亦可查閱大廈公契以確認單位(甚至是公用地方)的用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