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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要2:僅僅是經營成本或延誤或經營困難,並不足以引起受挫失效的法律原則(Vember Lord Ltd 訴 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td)

案例名稱:Vember Lord Ltd 訴 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td [2022] 2 HKC 349 (CFI)

主題:受挫失效法律原則

 

事實簡要

被告是根據與原告(業主)的租賃協議在中環租用某商業零售物業的承租人,租期為3年,該物業僅用於經營兩家手錶零售店。

 

業主向承租人索取拖欠的租金。

 

承租人指在簽訂租賃合約時,雙方共同(商業)目的是於物業經營名貴手錶零售店。

 

承租人進一步指從2019年6月至2020年的前所未有的社會動盪以及從2020年1月起的香港的COVID-19大流行使雙方的共同目的和協議在法律上受挫失效。

 

爭議事項

香港的社會動盪和COVID-19大流行是否使租約在法律上受挫失效。

 

法庭的判決與討論

受挫失效(frustration)原則是否適用於租賃視乎每個案件的事實。

 

在該案中,僅僅是經營成本或延誤或經營困難,並不足以引起受挫失效(frustration)的法律原則。

 

業主的義務是使商店可供使用,被告作為租客有義務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租金。在該案中,沒有證據表明事件導致商店不可能用作經營豪華手錶商店。儘管有香港的社會動盪和COVID-19大流行,承租人仍能夠並繼續經營其業務。

 

因此,法庭批准了業主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申索。

 

要點

假如要證明受挫失效(frustration)原則,當事人應保留顯示雙方共同目的相關證據。

 

一般來說,受挫失效(frustration)原則僅適用於使合約下的義務“徹底改變”的特殊情況。

 

受挫失效適用的案件中,通常會有一個突發事件將義務從合約締結時雙方所承擔的義務帶來轉變,導致義務變得截然不同。

 

一般來說,僅僅是經營成本或延誤或經營困難(例如業務的“盈利能力”受影響)不足以引起受挫失效(frustration)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