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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怎樣為之「結構性改動」?租客有權對物業進行結構性改動嗎?

「結構性改動」是指改動或干擾大廈的外貌、結構或框架,足以影響大廈結構的完整性。

 

租約的條款通常禁止租客對出租物業作出結構性加建或改動。於 2002 12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在未經業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相關處所作出或容受或准許作出結構上的改動。

 

此外,大廈公契也極有可能禁止業主及佔用人對大廈作出結構性改動。

 

在開始進行結構性建築工程之前,必須先從相關政府部門取得必要的許可,包括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中的許可。

 

如有疑問,租客在開始進行任何有可能涉及結構性加建或改動的工程之前,應事先通知業主並取得業主的同意,以書面方式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