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的業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業賣出,以後需把租金交予新業主。我可否反對?我根據「舊有」租賃所有的權利會否得到保障?
作為物業的擁有人,業主有權把物業出售。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也就是說,新業主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新舊業主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業主將從舊業主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因此,對新業主而言,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不過,原有業主(即舊業主)需特別注意有關按金的問題。根據英國樞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訴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項判決,業主就歸還按金所作的承諾,乃屬個人承諾,所以只對該業主(即舊業主)有效,對新業主並無約束力。所以,除非立約各方早有安排或協議,否則新業主可能毋須就租客繳交予的按金負上責任。因此租客應確保按金從舊業主歸還後交到新業主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