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物業稅如何計算?
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淨值,以15%標準稅率(自2008/2009課稅年度開始)計算。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如下:
[A] | 出租收入 |
---|---|
[B] | 減: 不能追回的租金 |
[C] | (A-B) |
[D] | 減: 業主繳付的差餉 |
[E] | (C-D) |
[F] | 減: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E x 20%) |
應評稅淨值: [E]-[F]
租金收入包括:
- 已收或應收的租金總額
- 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向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及管理費
- 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例如修理費及物業稅
- 租約頂手費
如上所述不論業主在修理/翻新物業時花費或支出的實際金額,法律規定20%的固定率作為法定的維修補貼。
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對於全資由個人擁有的物業)作進一步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常見的做法是租客直接根據租約負責並支付管理費,而業主通常自行負責支付地租/差餉。
有關物業稅的確切計算的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