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差餉、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草擬較好的租約還應處理租客應否負責支付管理費、差餉、地租或其他費用(如水電煤氣及電訊服務)的問題。
在沒有處理此類事項的明確條款的情況下,這通常可能意味著租客應付的「租金」涵蓋了業主為單位所需承擔的所有現有或持續的費用,租客可能無需支付額外的費用。
因此,如果業主希望的話,最好在租約明確規定以下方面:
- 誰應負責支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或其他費用;
- 租客應否在公用事業/服務公司開設及/或管理自己的帳戶(例如水務署、渠務署,污水處理服務(適用於村屋)、電力、電話、煤氣、互聯網服務及電視訂閱)直到租約終止;
- 誰應負責支付按金及終止租賃時誰應收回按金;
- 何時付款(即預繳或到期時才支付),以及應如何通知租客應付款額;
- 如何支付(即直接向收款人(即政府、管理處或公用事業公司)支付),以及該支付責任是否為租金的一部份(或分開支付);
- 不支付此類費用/收費的後果。
如果現有的公用事業賬戶由業主管有,業主應該安排這些賬戶是否轉移至租客名下或由租客名下的另一賬戶代替。租約還應說明租約終止後(1)應如何支付未清繳的款額,例如從按金中扣除;及(2)若租客已向業主管有的賬戶支付了任何「按金」,則何時以及如何退還該按金。
業主應注意,作為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就欠交地租/差餉一事,他對政府負有主要負責。
這同樣適用於根據大廈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所規定需要支付的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的費用(例如翻新費用及訴訟基金的分擔費)。
儘管租約可能規定租客有責任直接向管理處支付管理費,但這責任僅限於業主和租客之間,對物業經理人或其他共同擁有人不具有約束力。此外,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41(5)及(6)條的規定,大廈公契/《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支付金錢的責任是「積極性」的,因此物業經理人/業主立案法團表面上不可直接對租客強制執行支付金錢的責任,業主仍然需要對租客的欠款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