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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主有權在交收後丟棄租客留下的財物嗎?

一般而言,業主無權丟棄請租客留下的個人財物。該些財物仍然屬於前租客所有。

 

建議業主應以書面形式給予前租客合理通知,要求他在指定時間或之前取回留下來的財物。

 

如有需要,業主應展開法庭訴訟在執達主任的協助下以恰當方式取回物業的佔用權。

 

一份較為理想的租約應載有條款指明租客應在租約終止後若干天之內將所有財物從出租處所取走;否則租客將被視作摒棄所有留下來的物品的擁有權,業主有絕對權利去處理該些物品而毋須再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