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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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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III. 租金
a) 概述
b) 免租期
c) 分攤租金
d) 繳付租金
e) 暫緩租金
f) 租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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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1.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2.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3. 「租賃」(tenancy)和「特許權」(licence)有甚麼分別?
4. 我可以轉換或使用我的物業(或其分隔式房間)批出短期租約/特許權以提供房間或床位(類似於Airbnb住宿或「膠囊旅館」)嗎?
5. 當雙方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麽後果?
6. 我可否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佔用人入住《房屋條例》下的資助房屋(例如公屋或居者有其屋計劃)?
7. 外國人可以在香港租用物業嗎?
8. 如果我是公司派遣來香港工作的外國人,我在本地租用單位時有甚麼需要特別注意?
9. 部份處所的地契中載有承諾、條款及細則不容許佔用人出租作住宅用途 (例如:已登記或非登記寮屋、天台違例建築物、工業大廈、貨櫃屋或農地上的帳篷車)。涉及這類處所的租約具法律約束力嗎?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1. 如何計算租約的印花稅?
2. 假若沒有為租約加蓋印花,會有甚麼後果?
3. 為甚麼有些租約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4. 物業稅如何計算?
租金
a) 概述
b) 免租期
c) 分攤租金
1. 租約訂明須在每月1日預繳租金。租期即將在1月15日終止。租客須在1月1日繳交整個月的租金嗎?如要的話,業主要在之後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嗎?
d) 繳付租金
1. 如果業主沒有履行其維修責任, 租客可否扣起一部份租金?
2.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有責任作維修,但拒絕這樣做。我花了 $500 更換新的水龍頭。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e) 暫緩租金
f) 租金調整
差餉、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追討欠租及收樓
1. 我的租客已經欠租兩個月,我怎樣才可以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
2. 我的租客已經欠租好幾個月。我可否不訴諸法庭而破門入屋、丟掉租客的物品及轉換門鎖,以收回物業?
3. 我的租客因輕微漏水問題或不適/干擾而拒絕支付或扣除了幾個月的租金。 他/她可以這樣做嗎?這是在追討欠租/沒收租賃權的案件中有效的辯護理由嗎?
4. 有關執達事務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1.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2.我的租客把租給他的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用作辦公室)。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我作為業主的權益或使我負上任何責任?假若租客在物業內進行刑事性的活動,我可能會面對甚麼問題?
3. 我租住一個大廈單位,鄰居每在深夜時分大唱卡啦OK,擾人清夢。我向大廈管理處投訴,得到的答覆卻指出:由於我只是租客而不是物業擁有人,所以大廈公契沒有賦予我任何權利,因而無權作出投訴。這是否正確及我可以怎樣做?
4. 如果租客對鄰居造成滋擾,作為業主要負上責任嗎?業主可以向租客追討任何補償嗎?
5. 怎樣為之「結構性改動」?租客有權對物業進行結構性改動嗎?
6. 我是工業單位的租客。我和業主在簽訂租約時的共識是我會租用該物業做住宅用途。業主後來將我逐出該物業。我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執行有關租約及追討補償嗎?
分租
按揭物業
1. 我收到銀行來信,聲稱為我所租用物業的承按人,又稱由於我與業主所立的租約並未取得其同意,故要求我遷出,我可以怎樣做?
維修/保養的責任
1. 一般來說,誰應負責維修及保養物業?
2. 如果出租物業發生火警,業主因而蒙受損失,業主可否向租客索償?
在租期完結前以通知方式終止租賃(沒有違約)
1. 我以三年租期把物業租出,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上升。我可否與租客終止現有的租賃,以便把物業以更高租金出租?
2. 我最近與業主簽訂了租約,但在搬入之前,業主說他不想出租給我了。業主終止了租約,並拒絕讓我入住。我認為租約的條款對我來說是上算的交易,我亦很喜歡這個物業。儘管業主已違約,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強迫業主以最初的條款將物業出租給我?
3.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調。我可否終止現有的租賃,以另覓較便宜的物業租用?
4.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結果,我在裝修和購買適合物業尺寸和佈局的家具上花了相當多的錢。然而,業主依賴中斷租期條款,在第二年開始時向我發出遷出通知書。與此同時,業主威脅我,如果我想留下來,我必須在剩餘的租期內支付額外的租金,否則我必須自費將物業恢復原狀。這是否公平?我可以向業主申索賠償嗎?
5. 怎樣計算終止租賃時的通知期?如果通知期訂明為一個月,是從通知日起計算嗎?還是從下一個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6. 我的鄰居每天晚上都製造大量噪音。我和子女都難以入睡。我有權提出終止租約嗎?
7. 我租用了一個有露台的單位卻發現露台原來是僭建物。後來業主將露台拆除。我可否終止租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1. 我打算賣掉最近升了值的出租物業,怎樣才可以解除我在有關租賃內的責任?
2. 我的業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業賣出,以後需把租金交予新業主。我可否反對?我根據「舊有」租賃所有的權利會否得到保障?
3. 舊業主跟租客簽訂的租約中包含續租權條款。租客打算行使該續租權,但新業主拒絕。新業主有權這樣做嗎?
續約事宜
1. 續租權和中斷租期條款有甚麼分別?
2. 業主與租客均同意為現有租約績期。除租金外,雙方已就所有其他條款達成協議。有甚麼方法可友好地解決有關租金的問題?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違約事項)
1. 我的租客拆除了住宅物業的一幅間隔牆。我可以將此作為終止租賃的理由嗎?
2. 樓下的鄰居抱怨說,我的工業大廈物業的租客在晚上舉辦超過一百位客人的通宵狂歡酒會,持續引起過多的噪音及清晨時在電梯大堂留下了大量的垃圾。此事已向警方報案,某些人亦因涉嫌吸毒而被捕。我可以終止租賃嗎?如果案件在法庭上審理,法庭是否會給予租客任何「憐憫」?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1. 租客和業主未能就從按金中扣除的數額達成共識 (理由是雙方就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存在分歧),應如何處理?
2. 如果業主拒絕向我退還按金,我可以怎樣做?
3. 業主有權在交收後丟棄租客留下的財物嗎?
4. 如果租客表示會取回財物,業主有責任把該些財物保留一段時間嗎?
分間單位與租務管制
a)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目標及適用範圍
b) 獲條例豁除的租賃
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c) 過渡安排
Q1. 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租約的分間單位租賃,以口頭或每一周期繳付租金的行為訂立。租賃規管是否適用?
Q2. 原租約租期已完結,租客在業主的同意下,繼續繳交月租並在該分間單位居住。租賃規管是否適用?
d) 就規管租賃的裁定
Q1. 有一業主出租其工廈物業內的分間單位,聲稱租賃不屬住宅租賃,因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租客不同意,可循何途徑證明租賃屬住宅租賃而受條例規管?法庭會考慮甚麼作出裁決?
e) 租住權保障
Q1. 倘若市區重建局的重建計劃或強制售賣令涉及規管租賃處所,會如何處理該些租賃?業主可否基於相信短期內該物業涉及重建計劃或強制售賣,而單方面提早終止該等規管租賃?
Q2. 業主故意不履行租客佔用所需的合理保養維修責任,以期趕走租客。業主是否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Q3. 若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同意,可否簽訂為期不是2年的租約?
Q4. 可否向租客徵收續租費?
Q5. 業主與租客雙方可否自由協議規管租賃的退租條款?
g) 訂立書面租賃協議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Q2. 我是否可自行草擬規管租約?有哪些重要條款需要注意?
h) 提交租賃通知書及為租約加蓋印花
i) 租賃按金
j) 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
k) 次期租賃要約
l) 濫收費用
Q1. 有甚麼文件可證明公用設施費用被多收?
Q2. 業主改動咪錶以濫收公用設施收費,有否違反法例?
Q3. 為分間單位租戶安裝電錶及水錶以計算費用,有甚麼手續?
Q4. 釐定每分間單位住戶需分擔的公用設施費用,有何標準方法?
Q5. 租客可否追討多收的公用設施及未經淮許的費用?
m) 規管租賃的執法
Q1.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對執行規管租賃有何角色?
n) 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Q1. 上級業主沒收上級租賃,致令受規管的分租租賃在到期前終止,受影響的分租客可尋求甚麼濟助?
o) 在租客去世時其權益轉移予家庭成員
Q1. 如業主在規管租賃租期內去世,而其分間單位亦已透過遺囑轉移至其他人或法團體,租客是否仍可繼續享有該租賃的利益及保障?
p) 其他法律問題
Q1. 和我住在同一分間單位的鄰居每天晚上都製造大量噪音。我和子女都難以入睡。我有權提出終止租約嗎?
地產代理
1) 通則
1. 是否一定要經由地產代理訂定物業的租約?
2. 有法例規限地產代理的佣金收費率嗎?
2) 向業主提供的服務
1. 我有意出租單位。地產代理可以為我提供甚麼服務?
2. 作為業主,當我經由地產代理出租單位時,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3) 向租客提供的服務
1. 我有意租用單位。地產代理向我介紹單位時,可以為我提供甚麼服務?我可以索取甚麼資料?
2. 作為租客,當我經由地產代理租用單位時,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3. 如果我與某地產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而該代理向我介紹一個單位,但最後我透過另一間地產代理或直接跟業主租用該單位,情況會怎樣?
4. 如果我與某地產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而該代理向我介紹一個單位,但最後由我的親人 (如配偶) 透過另一間地產代理或直接跟業主購入該單位,情況會怎樣?
4) 雙邊代理
1.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服務業主和租客雙方?
5) 不當行為
1. 如果我對受託的地產代理感到不滿,可向誰投訴?
2. 在租用單位前,我發現地產代理曾向我提供有關該單位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我可否終止租約,並向該地產代理 (或其僱主) 申索賠償嗎?
3. 地產代理是否有責任向準租客披露曾經在單位內發生的不幸事件?
海外租賃
1) 在海外租賃 — 地產代理
1. 未獲發牌的地產代理可否向業主和租客提供與海外物業相關的服務?
2.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3. 如果地產代理就海外物業租賃事宜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訊,他/她要負上責任嗎?業主和租客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2) 在海外租賃 — 法律衝突
1.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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