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作為租客,當我經由地產代理租用單位時,是否必須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遵照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你作為租客在委託地產代理承租香港住宅物業前,必須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該表格必須由你和你的地產代理簽妥。

 

你在簽署該協議前必須仔細閱讀內容。如果你對該協議任何部份有不明白之處,你應先向地產代理作查詢或諮詢律師意見。地產代理應向你提供簽妥的協議的正本或副本,建議你將其妥善保存作日後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