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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執達事務

執達主任是公職人員獲賦權執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命令或判決。當員告人取得法庭命令或判決後,如果對方沒有遵從,視乎案件的性質,原告人便可以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

 

特別對業主和租客有關,執達主任有權採取適當的步驟嘗試追回判定債項或取回處所的佔用權。

 

(1)      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是用於扣押判定債務人的物品、實產或其他財物以強制執行判令償還債項的判決或命令。

 

財物扣押令是業主已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時,用於扣押及變賣出租處所中的物品、實產或其他財物以支付拖欠的租金。

 

於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護衛員前往相關處所。

 

若處所內有足夠的物品及實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申請人須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否則執達主任將不會扣押任何物品,令狀亦會被視為不能成功執行。

 

(2)      執行管有令狀

 

管有令狀 (即收樓令) 的作用是取回土地或處所的佔用權。

 

執達主任會首先前往相關處所送達遷出通知書,通知佔用人在7天內遷離該處所。執達主任在7 天過後會在執行收樓令前覆核情況。

 

若該處所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在指定日期執行收樓令。如果執達主任未能進入該處所,便會安排鎖匠破門進入。

 

在可行情況下,申請人應該陪同執達主任前往相關處所執行令狀。

 

申請人須繳付:

(1)      執行令狀的存檔費用;

(2)      執達主任交通費的按金;及

(3)      護衛員費用按金。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執達主任的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按金中扣除。執行次數愈多,所花的費用愈大。申請人要在成功執行令狀後,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物品及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花費用後,方可追回開支。

 

你可瀏覽司法機構網頁,以了解更多有關執達事務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