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表面看來,只要租客準時繳付租金,並且保持物業狀況良好,業主大可毋須理會租客在物業內的行為。但問題並非如此簡單。出租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物業擁有人可能會因而惹上麻煩。 1.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2.我的租客把租給他的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用作辦公室)。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我作為業主的權益或使我負上任何責任?假若租客在物業內進行刑事性的活動,我可能會面對甚麼問題? 3. 我租住一個大廈單位,鄰居每在深夜時分大唱卡啦OK,擾人清夢。我向大廈管理處投訴,得到的答覆卻指出:由於我只是租客而不是物業擁有人,所以大廈公契沒有賦予我任何權利,因而無權作出投訴。這是否正確及我可以怎樣做? 4. 如果租客對鄰居造成滋擾,作為業主要負上責任嗎?業主可以向租客追討任何補償嗎? 5. 怎樣為之「結構性改動」?租客有權對物業進行結構性改動嗎? 6. 我是工業單位的租客。我和業主在簽訂租約時的共識是我會租用該物業做住宅用途。業主後來將我逐出該物業。我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執行有關租約及追討補償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Regulations on using or occupying a leased property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