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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要2:無就租賃物業於租賃期間適合居住或適合租客使用的隱含保證(陳敏莊 訴 唐幟章)

案例名稱:陳敏莊 訴 唐幟章 [2017] 1 HKC 334 (Lands Tribunal)

主題:就租賃物業適合居住或適合租客使用的隱含保證

 

事實簡要

  1. 申請人(業主)終止租賃並申請收回租賃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2. 答辯人(租客)反對,理由如下:
  • 業主並非土地註冊處所顯示的租賃物業擁有者;
  • 業主未告知租客租賃物業將受到不必要的噪音和滋擾,因而疏忽。

 

爭議事項

主要有三個爭議事項:

  1. 是否存在就租賃物業適合居住或適合租客使用的隱含保證;
  2. 租客是否有權反駁業主不是租賃物業擁有者;以及
  3. 業主是否有權收回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法庭的判決與討論

首先,一般在普通法下,業主並無就租賃物業適合居住或適合租客使用的隱含保證。

 

其次,租客不能以業主無物業權益為由,抗辯業主收回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租客不能否認業主的所有權。

 

因此,申請人有權收回租賃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要點

一般而言,在普通法下,

  1. 無就租賃物業於租賃期間適合居住的隱含保證。
  2. 也沒有租賃物業適合租客使用的隱含保證。
  3. 即使相鄰租賃物業的噪音或不規律行為構成滋擾,也有機會不構成違反租約;儘管業主可能有權阻止滋擾,業主也未必僅因沒有阻止滋擾而承擔責任。

 

一般假定租客應對物業狀況進行調查,並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接受租賃物業的現狀。

 

為避免爭議,

  1. 雙方應在租賃協議中明確表示業主是否保證租賃物業適合居住;以及
  2. 租客應在簽訂租賃協議之前確認業主是登記擁有者。如有必要,雙方應在租賃協議中包含相應的明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