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提交租賃通知書及為租約加蓋印花
當租客簽訂了業主就規管租賃提供的租約(如屬口頭租賃,則租客同意了該租賃協議),業主有責任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遞交租賃通知書,及安排將租賃協議交送稅務局加蓋印花。遞交租賃通知書的責任,同樣適用於條例規管的口頭租賃。
請注意,就算業主沒有遞交租賃通知書,或沒有將租約加蓋印花,有關租賃仍然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規管,反而業主還有可能需要面對有關的法律後果。
租賃通知書(AR2表格)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視為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此項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 級罰款(港幣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200元。此外,除非有關的通知書獲署長批署,否則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署長在接獲通知書後,須在其上批署接獲該通知書的日期,及通知業主及租客已接獲該通知書一事。
租約加蓋印花
業主在收到經租客簽署的屬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後,須安排將該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及在30日內,將經雙方簽署並加蓋印花的該租賃協議對應本,交回租客。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條例訂明,就屬規管租賃的租賃協議徵收的印花稅,須由業主單獨承擔。
與不受規管住宅租賃比較
針對租賃通知書的規定,規管租賃與不受條例IVA部規管的其他住宅租賃相比,較為嚴格。業主就非規管住宅租賃,亦須向署長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CR109表格) ,通知書未有獲署長批署亦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的租金。但是,沒有提交該通知書不涉犯罪,業主可在租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遞交而無需繳費,在其他時交提交則會衍生費用。
針對租約加蓋印花的規定,對業主的規管亦較一般住宅租賃嚴格。就非規管住宅租賃而言,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簽立租約的人士均有責任繳付印花稅。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亦不一定成為租客扣起租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