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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租約的分間單位租賃,以口頭或每一周期繳付租金的行為訂立。租賃規管是否適用?

 

條例適用於這類租賃。租賃期以交租周期而非協議列明的固定日期為準者,不論協議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是為定期租賃。定期租賃無限期順延,直至租賃其中一方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針對分間單位的租賃規管適用於此等租賃。

 

假如租賃的某個周期跨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生效日2022年1月22日,須視為首期租賃,租期兩年,由跨越條例生效日的周期完結後首天起租,一般而言當日亦是條例生效後的首個交租日。

 

假如該定期租賃是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開始,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i)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ii)根據租約雙方議定一個較後的起租日期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