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滥收费用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禁止业主向租客,收取许可项目以外的收费或滥收水、电等指明公用设施收费。
禁止征收未经可收费
如业主要求租客就有关租赁支付不属以下种类的款项,或就有关租赁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不属以下种类的款项,即属犯罪:
- 租金;
- 租金按金;
- 付还根据该租赁规定租客应缴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
- 因租客违反该租赁引致的损害赔偿。
禁止滥收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费用
条例IVA部列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是指水、电、煤气或石油气及通讯服务。
如租客,就该分间单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而承担的收费,不获有关当局或服务提供商发出独立缴费单,则业主可求租客缴付有关收费的付还或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有关收费的付还,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然而,收取有关费用时,业主若不依从以下各点,即属犯罪:
- 业主是涵盖有关收费的各缴费单上指名的支付人;
- 当业主要求付款时,业主有向租客出示该等缴费单副本;及
- 业主已向租客提供书面账目,显示:
- 该等缴费单的款额(缴费款额),如何就该等缴费单关乎的处所的不同组成部分(其中有关分间单位属一部分)分摊;及
- 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超过缴费款额。
业主如要求租客缴付分间单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的付还,或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该等收费的付还,而所涉款项超过在向租客提供的账目中就有关分间单位显示的经分摊款额,该业主即属犯罪。
罚则
干犯以上所订罪行的人,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现时为港币$10,000);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现时为港币$25,000)。若该人已从租客收取有关款项,裁判官还可命令该人向租客付还该人有权收取或准许收取以外的款额。
就以上罪行,被检控的人不得以该人错误相信本身有权或获准许收取有关款额,作为免责辩护。
水务设施规例
因应通过的《2021年水务设施(水务设施规例)(修订)条例》,经修订后的《水务设施规例》第47条规定水务署的注册用户(通常为业主)就供水方面只可向其处所的占用人(通常为租客)收回缴交给水务署的水费。有关修订加强保障分间单位租客免被滥收水费,并已经生效。若业主向其租客收取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即属违法。违规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
水务署鼓励市民就不良业主向分间单位租客滥收水费作出举报,并已在客户服务热线2824 5000提供有关选项。同时,水务署会继续主动巡查怀疑的分间单位,调查有否滥收水费的情况,若有足够证据可提出检控。
水务署网页为分间单位的业主和租客提供有关避免滥收水费的实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