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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訂立書面租賃協議

 

如口頭租賃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屬規管租賃的所有條件,該租賃亦受條例規管。相關法定要求及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該分間單位的口頭租賃內。

 

分間單位的業主及租客已以口頭達成首期租賃開始後,租客可用書面方式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協議送達租客。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

  1. 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
  2. 於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