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獲條例豁除的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附表6指明的租賃獲豁除而不屬租賃規管的適用範圍,有關租賃包括:
- 租賃的業主是僱主,而租客是按照其受僱條款及條件管有處所的僱員,且該等條款及條件規定,租客在不再受僱時須搬離該處所;
- 符合以下說明的租賃:
- 屬在香港房屋協會的「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下的處所的租賃。
- 從以下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
- 政府;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香港房屋協會;
-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或
- 市區重建局(或其任何全資附屬公司);
- 從社會服務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
- 在法例生效日(即2022年1月22日)已於該處所存在的固定租期租賃;
如有關租賃出租的處所符合上述任何一項,就不受條例第IVA部所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