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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獲條例豁除的租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附表6指明的租賃獲豁除而不屬租賃規管的適用範圍,有關租賃包括:

  1. 租賃的業主是僱主,而租客是按照其受僱條款及條件管有處所的僱員,且該等條款及條件規定,租客在不再受僱時須搬離該處所;
  2. 符合以下說明的租賃:
    1. 並非分租租賃;
    2. 租賃中的處所在有關建築物的最近期建築圖則(即於佔用許可證就該建築物發出之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批准的最近期的建築圖則)中,被劃定為該建築物單位內的睡房;及
    3. 其業主是自然人及在租賃開始時在該單位內居住;
  3. 屬在香港房屋協會的「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下的處所的租賃。
  4. 從以下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
    1. 政府;
    2. 香港房屋委員會;
    3. 香港房屋協會;
    4.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或
    5. 市區重建局(或其任何全資附屬公司);
  5. 從社會服務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
  6. 在法例生效日(即2022年1月22日)已於該處所存在的固定租期租賃;

 

如有關租賃出租的處所符合上述任何一項,就不受條例第IVA部所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