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目標及適用範圍
a. 目標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於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旨在規管分間單位(即一般俗稱的「劏房」)租賃。
條例的主要規定包括:
- 分間單位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分間單位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所組成,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
-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就該分間單位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 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
- 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不得高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百分之十;
- 規管租賃的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及
- 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b. 適用範圍
租賃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即屬條例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
- 租賃在2022年1月22日當日或之後開始;
- 租賃屬住宅租賃;
- 租賃中的處所屬分間單位;
- 租客是自然人;
- 租賃的目的是作為租客本身的住宅;及
- 租賃並非條例附表6指明的租賃,即租賃並非獲豁除租賃。
涵蓋處所
「分間單位」(即一般俗稱的「劏房」)指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只要該分間單位所在處所的圖則,為屋宇署核準,無論其內部建構物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其租賃均納入管制。
一般而言,條例規管範圍涵蓋住宅、工業和商業大廈的分間單位,以及不同類型的用作居住的分間單位(包括板間房、床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和平台屋等)。
不涵蓋處所
條例規管的範圍不會涵蓋沒有獲批准建築圖則的建築物。在沒有獲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當局不可能劃定「單位」的界線,因此無法確定有關租賃的處所是否屬分間單位。
據此,條例並不涵蓋以下處所的租賃:
- 在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上興建的非法構築物(例如寮屋)的住宅租賃,不論它們是否被容忍;
- 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住宅租賃.
構築物的合法性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擁有人未必能以規管租賃作為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政府部門在行使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力時所發出的法定命令、強制執行契約條款及其他強制執行的通知書。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相關人士有責任履行該法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