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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濫收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許可項目以外的收費或濫收水、電等指明公用設施收費。

 

禁止徵收未經可收費

 

如業主要求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或就有關租賃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即屬犯罪:

  1. 租金;
  2. 租金按金;
  3. 付還根據該租賃規定租客應繳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
  4. 因租客違反該租賃引致的損害賠償。

 

禁止濫收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費用

 

條例IVA部列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是指水、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

 

如租客,就該分間單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而承擔的收費,不獲有關當局或服務提供者發出獨立繳費單,則業主可求租客繳付有關收費的付還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有關收費的付還,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然而,收取有關費用時,業主若不依從以下各點,即屬犯罪:

  1. 業主是涵蓋有關收費的各繳費單上指名的支付人;
  2. 當業主要求付款時,業主有向租客出示該等繳費單副本;及
  3. 業主已向租客提供書面帳目,顯示:
    1. 該等繳費單的款額(繳費款額),如何就該等繳費單關乎的處所的不同組成部分(其中有關分間單位屬一部分)分攤;及
    2. 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超過繳費款額。

 

業主如要求租客繳付分間單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的付還,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該等收費的付還,而所涉款項超過在向租客提供的帳目中就有關分間單位顯示的經分攤款額,該業主即屬犯罪。

 

罰則

 

干犯以上所訂罪行的人,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若該人已從租客收取有關款項,裁判官還可命令該人向租客付還該人有權收取或准許收取以外的款額。

 

就以上罪行,被檢控的人不得以該人錯誤相信本身有權或獲准許收取有關款額,作為免責辯護。

 

水務設施規例

 

因應通過的《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經修訂後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就供水方面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客)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有關修訂加強保障分間單位租客免被濫收水費,並已經生效。若業主向其租客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違規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

 

水務署鼓勵市民就不良業主向分間單位租客濫收水費作出舉報,並已在客戶服務熱線2824 5000提供有關選項。同時,水務署會繼續主動巡查懷疑的分間單位,調查有否濫收水費的情況,若有足夠證據可提出檢控。

 

水務署網頁為分間單位的業主和租客提供有關避免濫收水費的實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