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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租賃按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訂明規管租賃按金的金額上限及付還條款。

 

金額上限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如租賃的規定要求租客繳付超過2個月租金作為租金按金,該規定須視為要求租客只須繳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退還條款

 

如租客已清繳根據有關規管租賃應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在該租期屆滿時或該租賃提前終止時,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業主須在收回處所後7日屆滿或之前,把租賃按金免息退回予租客。

 

否則,業主可在租客清繳應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後的7日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在緊接次期租賃的首期租賃完結,而租客已清繳根據租賃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業主亦須在不遲於首期租期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