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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業主故意不履行租客佔用所需的合理保養維修責任,以期趕走租客。業主是否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條例訂明,處所某些基本設施的保養和維修屬業主的強制性責任,不予履行或被入稟追討維修費用,更甚者若以此作為趕走租客的手段,可能干犯條例訂明的侵優罪行。

 

維修及保養的強制性責任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此外,業主亦須保持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業主在收到租客通知要求維修上述項目後,須盡快進行維修。如業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然而,可提早退租的規定是為租客的權利,租客亦可繼續佔用單位而不退租。

 

民事訴訟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先進行維修,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維修費用。如有需要,租客可訴諸法律行動(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申索)。

除了條例附表7第5條規定一些關於保養及維修的強制性條款以外,業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議定適當的條款。如業主和租客就保養及維修事宜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任何一方均可透過法律程序來處理有關事宜。第5條規定一些關於保養及維修的強制性條款以外,業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議定適當的條款。如業主和租客就保養及維修事宜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任何一方均可透過法律程序來處理有關事宜。

 

侵擾罪行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不提供為佔用該分間單位而合理所需的服務,有可能觸犯條例第IVA部所載的侵擾罪行。如任何人就分間單位:

  1. 作出以下行為:
    1. 作出任何刻意打擾租客或其住户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的作為;或
    2. 經常截停或不提供為佔用該分間單位作住宅而合理所需的服務;及
  2. 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行為相當可能致使該租客:
    1. 放棄佔用該分間單位;或
    2. 不就該分間單位而行使任何權利或追索任何補救,

該人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參閱第120AAZO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