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過渡安排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過渡安排,因應固定租期租賃及定期租賃有所不同。
固定租期租賃協議有確定租期(例如2年)的租賃協議。在普通法下,除租賃各方另有協議外,固定租期的租賃在租期結束時自動期滿,並僅僅以期限屆滿終止,並不需要任何其他作爲或通知。
定期租約(例如按週計算的租約和按月計算的租約)在租約期限完結或在每一個期限完結時,未經通知,租約不視爲屆滿,亦不會在每星期或每期間的初始時構成續租,但由此而引發的權益可藉正常程序發出遷出通知書來終止。
固定租期租賃及定期租賃均可以口頭或書面立約。
在條例生效日前起租的租賃:
於2022年1月22日之前起租的固定租期租賃過渡安排:租期、業主和租客雙方的權責均不受修例規管。
於2022年1月22日之前起租的定期租賃過渡安排:租賃根據條例第120AAQ條,「在某些情況下當作為首期租賃」:
- 如租賃的某個周期在條例生效日2022年1月22 日開始(租賃雙方多以此為交租日),須視為首期租賃,租期兩年,由2022年1月22日當天起租。雙方議定在當天租客應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水平;
- 如租賃的某個周期跨越條例生效日2022年1月22 日,須視為首期租賃,租期兩年,由跨越條例生效日的周期完結後首天起租。雙方議定在跨越條例生效日的周期開始時租客應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水平。
在條例生效日或以後起租的租賃: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為期2年的固定租期租賃,即為條例訂明的首期規管租賃。
如有關租賃屬其意是在條例生效當日(2022年1月22日)或之後開始的(i) 定期租賃或(ii) 租期並非2年的固定定期租賃,亦會被當作為首期租賃:
- 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i)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ii)根據租約雙方議定一個較後的起租日期開始;及
- 雙方議定在該租賃開始時租客應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的租金水平。
以下舉例首期規管租賃何時展開,書面及口頭訂立租約同樣適用:
- 在2022年1月1日起租的固定租期租約:租賃、租期、租金均不受條例規管。
-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的固定租期租約:不論租約列明的租期如何,為期2年首期規管租賃於租約起租時開始。租賃雙方同意於租期開始時須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租金水平。
- 在2021年12月1 日起租的月租定期租約:跨越條例生效日的周期(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完結的翌日即2022年2月1日,一般而言亦是條例生效後的首個交租日,開始為期2年的首期規管租賃。租賃雙方同意於該跨越周期起始時(即2022年1月1日) 須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租金水平。
- 在2021年12月22日起租的月租定期租約:由於其中一周期(2022年1月22日至2月21日)的首日剛好是條例生效日2022年1 月22日,當日開始為期2年的首期規管租賃。租賃雙方同意於該周期起始時(即2022年1月22日)須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租金水平。
-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的月租定期租約:為期2年的首期規管租賃,與租期同時開始。租賃雙方同意於租期開始時須繳付的租金值,須視為首期租賃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