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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上级业主没收上级租赁,致令受规管的分租租赁在到期前终止,受影响的分租客可寻求甚么济助?

 

若业主正确行驶其权力去没收原租赁,其效果可能会终止所有于该租赁之下产生的分租合约。

 

若业主没收上级租赁,分租客可尝试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58(4)条,向原讼法庭申请就分租客占用的分间单位部份作出「宽免」,要求发出「归属令」,按法庭施加的条件(例如缴交租金)将主租契的剩余租期(或任何较短期限)给予分租客(参看「分租」)。

 

若租客未能取得「归属令」而需要迁出,分租客亦可向授予该分租租赁的下级业主提出诉讼,因对方违反分租租约而申索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