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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納稅人在香港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稅額。如該納稅人與配偶同住,他/她亦可就其配偶的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免稅額。

 

納稅人如要符合申請免稅額資格,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該年度必須: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名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費用;或該納稅人的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元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 全年連續 與該名納稅人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他/她便可享有額外免稅額。

 

上文提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是指該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稅務局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時,可參考以下客觀因素:

  1. 在港逗留日數;
  2.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5.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父母」是指:

  • 納稅人的親生父母/繼父母;
  • 納稅人配偶的親生父母/繼父母;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合法養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納稅人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
  • 納稅人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如有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名受養人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哪一位提出申索。

 

如有關受養人(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納稅人或其配偶便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受養人,獲給予相關免稅額。

 

有關已婚人士的免稅額詳情,可瀏覽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