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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頒布暫准離婚令的情況下,在什麼情況下該判令不能被轉為絕對離婚令或被撤銷?

總括而言,法庭只會在所有有關離婚的事項有定案才會把已批出的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法庭不會在以下情況頒發絕對判令:

  • 呈請人和答辯人在婚姻期間育有子女,而雙方或法庭都沒有就子女的福利作出決定或安排;
  • 雙方仍就附屬濟助存有爭議或法庭未就財務申請作出決定;
  • 一方作出了針對暫准離婚令的上訴,包括一個重新聆訊或撤銷暫准判令的申請,而該申請仍有待裁決。

 

暫准離婚令有可能在以下情況被撤銷:

  • 呈請人和答辯人的婚姻不是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譬如,雙方離婚決定本身達成和解(即雙方決定繼續婚姻關係)或頒發暫准離婚令後雙方繼續長時間同居生活;
  • 如果答辯人在「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同意離婚,而答辯人在作出這決定時曾被呈請人誤導;
  • 在呈請人考慮以「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難以忍受一同生活」的情況申請離婚時,呈請人或答辯人曾被另一方誤導;
  • 法庭指示代訴人(即律政司司長)介入案件及就案件的任何問題進行爭辯,包括就反對頒發暫准離婚令作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