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排解子女糾紛
父母雙方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去處理及準備有關子女事宜的申請或法庭聆訊。法庭都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作出有關的命令和裁決。
排解子女糾紛是一個處理雙方對子女事宜爭議的渠道。這個程序的目的是鼓勵父母如何在婚姻破裂後有效地就子女的事宜溝通和談判出一個有效的方案,使雙方取得持久的協議。這個程序會在正式審訊之前發生,如果雙方能大致達成協議,父母會避免正式審判帶來的艱辛和法律費用上的負擔。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它還有助於法庭和各方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得到照顧。
整個排解子女糾紛的過程分為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關於子女的約見’,第二階段是‘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第三階段是‘正式審訊’(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關於子女的約見
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前,法庭通常會為「關於子女的約見」訂下日期。各方必須提交和交換各種檔案,為實際的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做準備。文件包括:
- 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也稱為表格J);
- 簡單說明關於雙方就子女的爭議的陳述書;
- 簡要事序表;和
- 向法庭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
在關於子女的約見聆訊中,法官可以視乎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出指示,例如索取社會福利報告,允許各方存檔於法庭一份宗教式誓章 / 非宗教式誓詞,要求雙方嘗試調解,委任一位人士或監護人作子女的代表人等。
如果雙方也有財務糾紛需要處理,在關於子女的約見聆訊可能會和首次約見聆訊(即解決財務糾紛的第一階段)同時進行。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在聆訊的14天或之前,雙方都要各自用陳述書方式準備一個有關子女日後安排的更新和詳細建議。然後陳述書要送交法庭存檔和互相交換。
父母雙方都要親自出席排解子女糾紛的聆訊。雙方還要盡最大努力、積極參與討論和協議就所有子女的安排及事宜。聆訊的氣氛和形式會没正式審訊般凝重。
法官會擔當一個調解人或‘中間人’的角色。法官在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的職責是協助雙方討論、談判及和解。因此,法官有機會就某些事情直接向父母雙方對話或交談,不經過他們的法律代表轉達信息。這個方式進行聆訊會營造一個較為輕鬆的氛圍,從而促進雙方之間自由和直接討論爭議點。
法官也可以就爭議點給雙方一些指示。法官可能會建議自己對案件的見解,若案件進入正式審訊後法庭會作出什麼決定。這樣會給雙方一個機會在此衡量案件的理據和勝數,讓各方思考問題是否可以解決避免浪費時間和金錢在正式審訊裡及對子女的傷害。法官亦可以提出雙方之前沒有考慮過的選擇和方案。
在有關家事或離婚訴訟中,子女多數都不會得到自己的代表人或法律代表保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法庭認為子女應該在父母之間的訴訟中得到代表,該代表也必須是一個獨立或並非與案件有關的人。當案件中子女的看法很清楚和什麼對子女有最佳利益明確時,例如從社會調查報告中得知,法庭是不會批准或委任一個獨立代表人給子女陳述子女的立場。
法庭會視乎情況決定子女是否需要獨立的代表人。法庭批准子女得到獨立代表人的情況可能包括:如果子女可能因雙方之間的嚴重糾紛而受到傷害;如果子女有複雜的醫療或精神問題;如果家庭有多過一個子女,而一個子女的福利與另一名子女的福利有衝突;如果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任何對兒童的身體、性或其他虐待的嚴重指控。最終,如果子女得到獨立代表人,那個監護人或指定的人必須在聆訊中代表和維護子女的利益。
雙方在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討論的事項和提出過的方案/安排不會有保密特權。換句話說,討論過的事情和安排可以在隨後有關子女事宜的聆訊中和正式審訊中提及。
另外,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可以與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同時進行和處理(如雙方有財務上的爭議需解決)。
正式審訊
如果雙方只能達成部分和解或完全沒有達成任何和解,案件就會進入審訊階段。審訊會以傳統和正式的方式進行,不像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讓各方討論和談判。在審訊中,雙方或其法律代表都要就自己那方的子女安排方案爭辯和說服法庭。審訊的法官會是處理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的法官。
有關排解子女糾紛程序的詳情和子女獨立法律代表的指引可以在實務指示15.13 和PDSL6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