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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有關人類生殖科技的法例詳見於香港法例 第561章《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

 

該條例旨在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和管制使用胚胎或配子(可與另一細胞結合並產生胚胎的一種細胞)作研究或其他目的之用。

 

條例規定,除非是守則明文規定的例外情況,人類生殖科技程序只適用於不育夫婦。條例亦有規管代孕安排(即代母產子,按此安排懷有孩子的女性,稱為代母)。

 

「生殖科技程序」是指藉人工方法,協助或促成人類生殖的內科、外科、產科等程序,有些適用於全體公眾人士,有些適用於部分公眾人士,當中包括:

  1. 體外受精;
  2. 人工授精;
  3. 取得配子;
  4. 體外處理胚胎或配子;
  5.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屬於生殖科技的程序;
  6. 透過符合本定義的程序而作出的性別選擇,唯不包括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明不屬於生殖科技的程序。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若未獲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出牌照,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1.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2. 進行胚胎研究;
  3. 處理、儲存或棄置涉及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的已使用或準備使用的配子或胚胎。

(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13條 及 第4部份 )

 

B.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是依據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4條 設立的,旨在規管以上所述的活動。管理局負責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及相關活動,並就此發出牌照。發牌的要求和費用詳見於第561A章《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第561B章《人類生殖科技(費用)規例》

 

管理局亦擬訂了實務守則,就妥善進行牌照授權的相關活動作出指引,供負責人或其他牌照適用的人士參考,以便妥善執行其職務。(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5條 和 第8條 )。

 

若要了解更多有關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資訊,請瀏覽該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