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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代孕子女的合法父母身份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9(1)條,因植入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懷孕的女子,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根據該條例第10條,作為婚姻一方的女子在植入胚胎、精子和卵子或進行人工授精的情況下生育的孩子,但胚胎的產生並非由婚姻另一方的精子而產生,除非能證明該婚姻的另一方不同意將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她體內或不同意她接受人工受精,否則該婚姻另一方須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最後,在女方與她的男性伴侶共同接受助孕服務的過程中,接受了植入胚胎、精子、卵子或人工授精等治療服務,而懷孕雖則不是由男方的精子造成的,男方仍應被視為孩子的父親。

 

因此,根據香港法律,固有立場是代孕母親是孩子的合法母親。如果代孕母親的丈夫或男性伴侶的精子未被使用,則丈夫(在他同意該受孕下)或男性伴侶(共同接受助孕服務下)被視為合法父親。

 

判定為父母的命令

目前,除非代孕是在沒有任何利潤、獎金或獎勵的情況下進行的,否則根本沒有尋求代孕事先批准的公認方案或法律程序。法庭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條,命令委託代孕的父母成為通過代孕協議出生的孩子的合法父母。委託代孕孩子的夫婦必須在孩子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判定為父母的命令,將父母身份、所有合法權利和責任轉移給委託代孕的夫婦。在頒下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之前,法庭必須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庭亦強調了不作出該命令的後果,可能會使孩子沒有合法父母,而其重要性在於該命令賦予委託父母永久的合法父母身份和責任,為孩子與父母間的關係提供終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