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婚前協議書及公共政策
社會一直認為,任何與離婚女子及其子女權益相關的法例條文,均牽涉公眾利益,因此,婚前協議書一直被視作有違公共政策。英國案例Bennett v Bennett便顯示,法庭認為夫婦離婚後,男方如有經濟能力支持女方及子女的生活,女方及其子女便不應依靠政府或慈善團體的援助生活,以符合公眾利益。
舉例說,如簽訂婚前協議的其中一方在簽署前沒有如實披露所有事實,雙方離婚後,女方因協議變得捉襟見肘,有關協議便有違公共政策。另一例子是,如雙方的經濟狀況於婚後有重大改變,不論轉變孰好孰壞,他們當初訂立的婚前協議便可能不再符合公平原則,或可能不再反映雙方於婚後的生活水平。
及後至審理Radmacher一案時,當時英國法庭指出,婚前協議並沒有違背公共政策。不過,英國法庭的裁決對香港法庭來說,只能起參考作用。再者,婚前協議亦不能禁止任何人向法院申請命令,以解決與財務相關的問題。在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一案中採納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