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還有什麼其他渠道解決雙方之分歧?有關方法與離婚訴訟有何差異?
閣下可考慮選用下列方案:-
(i) 分居契約 ─ 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但事先諮詢律師會較為穩妥。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如雙方關係融洽,並有很大機會同意受有關條款約束,便適合採用分居契約。
但這方案有下列問題:
- 如任何一方違反契約條款,另一方只能控告違約一方違反合約,而執行這類訴訟判決的過程,與執行離婚或裁判分居訴訟的法庭命令有所不同。
- 不能就分居契約的商討事宜取得法律援助。
- 其後如有離婚或裁判分居訴訟,即使分居契約有雙方認同是最終決定的條款,仍不能阻止法庭發出有別於該分居契約的命令,原因是法律規定,契約的任何條款如限制任何一方在日後的法庭訴訟中提出申請,即屬無效。但法庭在日後的訴訟中,通常傾向於維持契約的條款(假設該契約由雙方自願訂立,而且每一方均有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除非法庭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另行發出不同的命令。
(ii) 分居命令 ─ 在若干情況下,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其中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分居命令連同贍養費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以應付生活開支),但先決條件是他或她並無作出通姦行為。就妻子之情況而言,她可因為丈夫襲擊她、或遺棄她、或持續虐待她或子女而被判有罪、或丈夫在知情下將性病傳染給她、或迫她為娼、或丈夫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就丈夫之情況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續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
如法庭有充分理據,可命令雙方分居,在此情況下,儘管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們不須再共同生活。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撫養權,和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iii) 裁判分居 (Judicial Separation) ─ 向區域法院申請裁判分居,亦可讓雙方之分居在法律上獲得承認。結婚最少一年才可離婚的規則不適用於裁判分居。但要獲得裁判分居,申請人須提供的理由與離婚申請類似。[見第四部離婚] 裁判分居與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雙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須共同生活,獲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適當的安排後,法庭才會給予此判令。
有若干理由可能令夫婦選擇申請裁判分居而不是離婚,例如:-
- 當其中一方或雙方基於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對離婚;
- 其中一方不希望對方可以再婚;
- 當雙方結婚不足一年,因此不能申請離婚;
- 為免喪失婚姻配偶才能享有的利益。
已存在的裁判分居判令,亦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請離婚。
(iv) 調解 ─ 解決家庭糾紛,除了在法庭進行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家庭調解。愈來愈多分居或離婚夫婦,在婚姻破裂,出現爭論時,都選擇以家庭調解去解決。
何謂「家事調解」?
實際上,家事調解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
這是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由經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事宜作出溝通和協商。
在進行家事調解的期間,調解員將協助閣下:
- 討論和確定有爭議的地方;
- 探討每一方的需要和權益;
- 盡量尋求各種可行的方案,並選用最適合的解決方法;
- 擬訂詳細的協議,列明雙方同意怎樣解決每項問題。
調解員?他們是誰?
調解員擁有不同的專業背景,他們通常都取得法律、心理、社工或社會科學的資格,並經過特別訓練,達到評審的要求,具備足夠知識及技巧,進行協商及解決糾紛。他們同時要遵守實務守則。
調解員是中立的:
- 不會偏幫任何一方
- 不會為任何一方作決定
- 不會提供法律意見,會鼓勵各方諮詢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不會提供輔導或治療,但可能會建議任何一方尋求這些服務
- 提議探索其他新的方法
- 協助各方評估自己的論據是否切合現實,評估各方的判斷是否可行,及
- 協助各方深入探索和解建議,及尋求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