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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在評定子女的贍養費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在評定應給予有關子女那些經濟資助時,法庭必須考慮所有情況,尤其是下列各項:

 

  • 有關家庭成員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子女的經濟需要;
  • 子女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殘障;
  • 子女一向的養育方式和婚姻雙方預期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
  • 婚姻雙方的經濟資源和需要或供養責任;
  • 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賺錢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會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和公正的情況下,並顧及:

 

  • 婚姻雙方個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及
  •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使有關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時,該子女本應可享有的。

 

話雖如此,離婚多數會令雙親和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因各方通常會缺乏足夠經濟資源去維持以前的生活方式。

 

有關非親生子女而須注意的因素

 

如前文所述,有關家庭的子女可包括婚姻其中一方的非親生子女。由於現今離婚率高企,愈來愈多兒童與繼父或繼母同住,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亦須考慮下列因素:

 

  • 被索款的一方是否以前曾經就有關子女負起任何經濟供養責任,如有,他 / 她的經濟供養責任是按照什麼範疇與基準,和維持多久;
  • 在承擔及履行該責任時,他 / 她是否已知道自己並非有關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
  • 任何其他人士對於供養該子女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