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探視權
管養權可分為單獨管養和共同管養。考慮到兒童的最佳利益,法庭通常會下達共同管養的命令,並假定有能力、有愛心的父母擁有足夠的客觀性,能夠為兒童的利益做出合理的決定,並能夠在撫養兒童的重要事項上相互合作。
有管養權的父母應做出的決定是那些對保障和促進孩子的健康、發展和一般福利具有實際意義的決定。這些決定包括孩子是否應該接受醫療手術,孩子應該信奉什麼宗教,孩子應該上什麼學校,孩子應該從事什麼課外活動,無論是學習樂器還是接受體育教練。被賦予管養權的父母有責任充當孩子的法律代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非管養權父母總是有權了解並被諮詢有關子女未來的教育和任何其他重大事項。如果他/她不同意有管養權父母提出的方案,他/她有權向法庭提出,以便由法庭決定分歧。因此,非管養權父母有權在所有與孩子的成長有關的問題上被諮詢。
由(在任何時候)有照顧和管束孩子的父母做出的決定都是比較平凡、日常性的,這些決定本身只具有短暫的影響,但累積起來對塑造孩子的性格卻很重要。這些決定包括一系列因父母對孩子有實際控制權和負責照顧孩子的事實而產生的決定。這些決定包括孩子當天穿什麼衣服,孩子可以看什麼電視,孩子什麼時候開始做作業,什麼時候上床睡覺。它們還包括實施適當紀律的權力。
探視權是給予非照顧和管束父母的,並給予該父母以探視或過夜的方式與孩子相處的權利。與父母接觸是兒童的基本權利,因此擁有照顧和管束權的父母應促進和便利與兒童與非照顧和管束父母接觸,這是對兒童所承擔的責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