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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香港不接納「事實婚姻」

由1971年10月7日起,一對夫婦在香港只能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合法結婚。香港不接受「事實婚姻」的概念,「事實婚姻」即指一對伴侶實際上如夫婦般生活並向外宣稱為夫妻,但雙方未按現行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或結婚手續。不論同居時間長短,如果同居後沒有舉行婚禮並依法辦完所有手續,則不會被視為已婚,未能如其他已婚夫婦般擁有作為「配偶」在稅務、退休金、醫療和公共房屋方面的權利。

 

香港現時有法例保護受到家庭暴力的同居者,但在經濟支援上並不保障同居伴侶,除非是法庭為了雙方的孩子(而不是同居伴侶)的福祉而頒下關於贍養費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