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代孕
香港不承認商業代孕協議。事實上,訂立此類協議屬於刑事罪行: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安排、提出或參與代孕安排作出或接受任何款項,首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第17及39條)。這是一項簡易程序罪行,起訴時限則為「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香港不承認商業代孕協議。事實上,訂立此類協議屬於刑事罪行: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安排、提出或參與代孕安排作出或接受任何款項,首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第17及39條)。這是一項簡易程序罪行,起訴時限則為「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六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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