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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結婚登記程序

婚姻登記需要以規定的形式直接或通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提交擬結婚通知書。如果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且該通知書已在婚姻登記處展示至少15天,結婚雙方將收到婚姻登記官證書,以便在通知之日起計三個月內舉行婚禮。

 

如你已成功透過電話或網上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結婚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必須親身前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如期遞交通知書,並攜帶結婚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如果你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你可以在擬結婚日期前3個月前的14天內使用預約系統,該系統會為你提供預約提文擬結婚通知書的日期和時間,和在擬結婚日期選擇婚禮時段的優先編號。在提交擬結婚通知書的當天,你將能選擇在所選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的確實時間,以先到先得形式處理。

 

婚禮應在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在場的情況下舉行。
 

宗教儀式婚禮與婚姻監禮人

婚禮必須由婚姻登記官在婚姻登記處舉行、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在香港任何其他地方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對於宗教儀式婚禮,雙方需要向主禮官諮詢婚禮的確切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預約提供擬結婚通知書的日期。在發出通知並展示15天后,前往選定的登記處領取婚姻登記員證書,將其交給相關的許可禮拜場所。如沒有婚姻登記員證書,不得在持牌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

 

對於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姻,可以通過婚姻監禮人發出擬結婚通知書,並在婚姻登記官證書簽發後,在其有效期內舉行婚禮。婚姻監禮人在婚禮的場地選擇上比較靈活,除了婚姻登記處和持牌禮拜場所,基本上可以在香港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