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內地與香港法庭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該條例” )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
該條例允許香港法庭承認內地法庭於2022年2月15日之後作出有關家事案件的命令和判決,反之亦然。這使跨境家庭或在香港和內地都擁有資產的當事人更方便地執行法庭命令和裁決。雙方無需再到香港或內地的法庭就同一樣的爭議進行兩次的爭辯。這會節省訴訟的時間和金錢。
該條例給以下3大類的案件認可:
- 看顧相關、狀況相關和贍養相關的內地命令;
- 被承認的有效內地離婚證;
- 發出香港判決經核證文本及香港判決證明書以便可以在中國大陸中使用和執行它。
看顧相關的命令是涉及18歲以下兒童的法庭命令。這包括有關子女管養權、誰是兒童的監護人、誰有探視權及該探視的時間等命令。
狀況相關的命令是涉及法庭宣布雙方離婚或婚姻無效的一些命令。關於某人的父母的身分的命令都屬於這一類命令。
贍養相關的命令包括18歲以下兒童贍養費、配偶贍養費、依賴當事人給供養費等命令。
香港法庭可以承認的內地照顧或贍養判決很廣泛,因為當法庭做出與看顧或贍養相關的命令時,可以有很多選擇。香港法庭可以執行內地命令轉移一方財產、向一方支付一筆款項,甚至宣佈該財產屬於哪一方的判決。要承認並執行內地判決,必須把該內地判決在香港法庭登記。該判決的一方可向區域法庭申請登記令,飭令登記該判決中的指明命令(即看顧相關命令、狀況相關命令或贍養相關命令)。
登記內地判決並無確切的時間限制,因為時限開始計算的日期總是視情況而定的。但一般來說,從判決生效之日起 2 年內登記內地判決是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