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贍養費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授予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在離婚或分居訴訟中,向另一方索取撫養子女的經濟資助。
如需要為有關子女即時取得贍養費,可向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隨時就有關子女發出不同的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