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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父母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兒童的權利和權威是基於父母需確保、守護和促進兒童最大利益/福祉的基本職責。兒童極其易受傷害,依賴父母的保護和培育發展。父母享有對孩子及其財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一直存在至孩子成年(香港為18歲)為止。這些父母權利包括父母對孩子的宗教、教育、紀律、醫療和住宿的決定。父母不能轉讓他們的父母權利,任何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都是不可在法庭執行的。

 

下列人士可以行使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1. 已婚父母雙方;
  2. 未婚母親;
  3. 未婚父親(需要法庭命令);
  4. 養父母或獲得臨時監護權的准養父母;
  5. 在助孕治療服務(如人工授精)的幫助下懷孕的婦女及其同意該治療服務的丈夫或男性伴侶;
  6. 配子(即精子或卵子)捐贈者及其同意該捐贈的已婚伴侶,被法庭判定為父母的命令下授予親子關係;
  7. 法庭指定的監護人;
  8.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父母簽署同意幼年人受領養的一般同意書後、在法庭發出無須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接受領養的命令後、由少年法庭為保護少年或由法庭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所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所指定)。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3條,母親和父親行使的權利和權力是平等的,可以由任何一方行使而無需另一方允許。這意味著他們的權利和權力並不相互依賴,可以獨立行使。然而,對於非婚生子女,母親將擁有與如對待婚生子女般相同的權利和權力,而父親則需要向法庭申請才能獲得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和權力。父母雙方都無權單方面做出與孩子有關的重要決定,任何一方都沒有優先或凌駕於對方的權利。因此,即使一方單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也不能在未經另一半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為他們的孩子做出決定。雙方可以就未解決的分歧向法庭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