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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姦

通姦必須是已婚人士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自願性交,一般性交定義為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這意味著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間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姦」的定義。但是,呈請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呈請人還必須證明不能容忍與通姦的答辯人同住,並受到「6個月規則」的時間限制–即如果呈請人在發現通姦的事實後,雙方亦同居超過6個月,呈請人在法庭上不能聲稱他們是「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同住。

 

責任和舉證標準

大多數時候,呈請人是通過供詞證據和對方的承認或陳述來證明通姦的事實。呈請人應保留關於供詞的證據,即使是口頭供述,也應將供述的內容錄音 ,或者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記錄下來。舉證責任是在指控通姦的人身上,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即舉證至法庭接納說法「更有可能為真的」程度。舉證證據的分量取決於指控的內容並與指控的嚴重性成正比:指控的內容越嚴重,法庭需要更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事件的發生。

 

直接和間接證據

在通姦案件內,「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很少見,而沒有直接證據時,法庭可以根據情況推斷出必然存在通姦的結論。這些間接證據包括:

 

  1. 答辯人在酒店訂了雙人房,並與第三方同行,法庭裁定其解釋不可信。照片和視頻證據有助於法庭做出裁決,但情書/雙方的交流可能不是有力的證據,因為不確定是誰寫的或是否確實收到訊息而採取了行動;
  2. 如果已婚人士被證明感染了性病而感染源頭並不是婚姻另一方,這就是通姦的初步證據。要證明該項事實可能需要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的證據;和
  3. 如果有非婚生的孩子,這也是通姦的證據。法庭可能會指示使用DNA的科學測試來確定親子關係。配偶一方與另一人登記為孩子父母的出生證明書或任何出生登記也是通姦的初步證據,除非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舉證標準下,提出證據反駁配偶一方為該孩子的父親/母親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