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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香港合法結婚。如果後來我的配偶變性,我的婚姻還有效嗎?

在香港每一段婚姻都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任何人接受過變性手術後將被視為手術後該人被重新分配的性別。變性後該人的婚姻會因雙方已非男女間的結合為由而無效,因該人的性別會更改為有關醫療機構證明因應接受性別重置的醫療療程而改變後的性別。

 

終審法院在 Q & 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一案中裁定,人事登記處處長在修改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之前,要求變性人需要已進行全面的變性手術(涉及高度侵入性手術以切除子宮和卵巢並為女性變男性的變性人建造人造陰莖)的基本政策是違憲的。 換言之,完成整套的變性手術並不是修改變性人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的必要條件。 該案的上訴人已獲得醫學證明不需要額外的手術程序,該手術具有一定的術後風險和潛在併發症,並且對於包括上訴人在內的許多跨性別者而言,在醫學上不是必要的轉換性別程序。

 

因此,如果您的配偶在婚姻後改變性別(有相關醫學證明證明已轉換性別),他/她將被承認為他們變性後的性別,婚姻將因應同性婚姻在香港不合法,而且該段婚姻已不是異性戀的原因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