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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居

如果呈請人向法庭證明經雙方同意分居下,婚姻雙方已經連續分居至少一年;或在作出呈請前,在雙方沒有同意下已連續分居兩年;法庭可能會認定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分居之日並不計入兩年期的計算。

 

如果對雙方已經分居兩年或以上的事實沒有爭議,答辯人不得反對離婚呈請,除非有嚴重經濟困難的證據。該困難包括有機會失去一些如果不解除婚姻,答辯人可能會獲得的任何利益。在基於分居兩年的離婚呈請中,如果答辯人提出有嚴重的經濟或其他困難,並且在考慮所有情況下解除該段婚姻是錯誤的,則法庭不會批准離婚。

 

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但是,如果雙方恢復同居時間不足6個月,則和解前的分居期將計入分居期,同居期不計算在內。如果恢復同居時間超過6個月,則和解前的分居期不計入分居期(即重新計算分居期)。

 

是否需要證明分居意圖?一方因公外出是否屬於分居?

雙方實際上不是居住在同一個地方,並不意味著他們是分開居住或分居中,他們可能因各種因由被迫採用這種生活方式,例如因工作性質導致分隔異地。法庭承認配偶可能因各種原因被迫分居,因此一段關係不會僅僅因為外部環境的壓力導致分居而結束。

 

因而呈請人必須證明相關意圖,即雙方在實際分居後缺乏互相之間的情感、經濟和生活上平常的支持或聯繫,而且雙方承認婚姻已經結束。如能證明分居事實,法庭可以推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意圖。

 

同一屋簷下的分居

如果有分開的意圖,但出於各種原因(比如其中一方沒有資源搬走)而雙方需住在同一屋簷下,那麼呈請人必須清晰地用實例證明雙方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並且平常雙方不以夫妻的基礎一起生活。雙方應睡在不同的房間、有不同的生活安排、明確分工(即不為對方做任何家務)、不共餐、沒有親密或浪漫的關係,並在可能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傳達分居意向。即使雙方住在不同的睡房,但有例如仍然與孩子一起吃飯的情況、幫對方購物或洗衣服、或一起社交等,有一定風險令法庭裁定這並沒有達到分居所必要的分離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