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概述 《基本法》 第37條 賦予香港居民締結婚姻的權利,確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香港居民年滿16歲便可結婚,但如未滿21歲,而雙方又非鰥夫或寡婦,便必須按照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條例》 第14條 ,獲取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才可結為夫婦。如情況不許可,法官亦可根據 《婚姻條例》 第18A條 給予准許。 任何人均可自由選擇與他人結婚,只要對方是異性,而雙方仍然未婚便可。因此,任何人與配偶離婚後,即可與其他未婚異性結婚,甚至日後與前度配偶再婚。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An overview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